原創:翟東衛、顏業祺、國際物流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蒙特利爾公約》中規定了三處追償權,分別為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追償權、向實際有責第三人的追償權和締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追償權。
在航空運輸實際業務中,航空運輸代理人的存在,使得追償權的行使增添了很多可能性。航空運輸代理人接受托運人的委托,可以成為名義上的承運人,也可以與托運人簽訂航空運輸合同進而成為締約承運人。也就是說,其相對于有責第三人,也可以行使追償權。因此,航空貨運代理人完全有可能行使《蒙特利爾公約》中規定的三種追償權。我國《民航法》也有此類規定。
在(2020)京0113民初6812號原告愛*(北京)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公司)與被告北京百*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當中,2015年11月1日,愛*公司(甲方)與百*公司(乙方)簽訂國際航空貨物出口運輸合同,約定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作為乙方的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項(委托項目雙方以委托書形式約定):1.代乙方向航空公司訂艙,確定續程航班;2.代乙方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空運運費等;3.向乙方提供其他與空運出口有關年度業務。018年5月29日,百舸公司向愛派克斯公司發送貨物信息:41件、95×55×90cm,900KG,普通貨物,芝加哥,平貨。2018年6月13日,百*公司通知愛*公司:請馬上跟你們美國代理聯系,那個貨還沒收到。這個貨是節慶期間使用的,本來預計6號要到貨的。愛*公司稱該票貨物的收貨人應該是公司,Mr.MO只是一個經辦人。百*公司稱收貨人確實是公司,但既然出現了具體人員名字,那么第一時間就應該和他取得聯系,一般情況也必須由其簽收,或者由經過他授權的人簽收。愛*公司、百*公司確認該票貨物從國內到國外目的機場的費用為17032.5元。百*公司要求原告就丟失的貨物進行賠償,但并未就此提起反訴。本院詢問百*公司是否有遭受損失的證據,百*公司稱貨主有向百*公司索賠,但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百*公司尚未賠付貨主。
法院經審理認為,百*公司自認尚未賠付貨主,故其主張的損失尚未確定,且百*公司并未就此提起反訴,故本案中對百*公司要求愛*公司進行賠償的主張不予采納。
我們團隊認為,在本案中,原告相對于托運人(貨主)來講,其為締約承運人,原告進行了一次轉委托,即將該筆貨物的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空運運費等業務轉委托給被告,被告成為原告的締約承運人,則航空公司為實際承運人。在貨主向原告索賠后,雙方為達成一致意見,也未支付相關賠償款,法院未予支持。故航空運輸代理人只能在實際承擔損失后,向合同相對方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