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欄目]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律師.被保險人怠于行使權利是否會影響其獲得相應的保險賠償金?2024年05月11日 16:23
- 在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中,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實施相應的救助措施,并及時的采取相應措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換言之,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除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之外,還應該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如果被保險人違反了此項義務,因此造成了擴大化的損失,保險人便因此不負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此即是被保險人怠于行使權利所產生的相應影響。 在實踐案例中,宏基燃料公司因在關聯訴訟中怠于行使權利不得向保險人太保財險公司廣州分公司主張全部保險賠償金船舶保險合同糾紛案【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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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違反海上保險中的告知義務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2023年09月13日 14:48
- 在之前我們介紹的海上保險中的告知義務時,我們指出: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退還保險費,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要求被保險人相應加付保費。據此,可能很多實務人士認為,在我國《海商法》和《保險法》的規定下,違反海上保險中的告知義務并不會使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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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師簡述: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專題2023年06月20日 15:13
- 提貨不著雖然本案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一種風險,但并非所有的提貨不著都應當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風險,一般是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外來原因造成的風險,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風險,也包括人為因素造成的風險。但是,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所指的風險,都應當具備不可預見性和責任人不確定性的特征。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等利用接觸、控制保險貨物的便利,故意毀損、丟棄或無單放行以至提貨不著,是確定的責任人不正確履行職責而發生的可以預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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