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中的保險期間,現行的人保財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規定了三種條款,分別是“倉至倉”條款、“延伸”條款以及“運輸合同終止”條款,它們規定在第3條內容之中,編者現進行分別的敘述。
1、“倉至倉”條款。
“倉至倉”條款規被保險的貨物離開保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開始,到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定的責任期間一般是被保險的貨物離開保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開始,到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最后的倉庫或者處所之時終止。
除非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雙方之間另有其他的約定,“倉至倉”條款所確定的運輸期間與運輸方式無關,保險期間內的運輸方式不限于海上、陸上以及駁船等運輸方式,且中間是連續的、不間斷的包含通常可能產生的遲延、存倉以及轉運等情況。
大體而言,“倉至倉”條款整體是個連續的期間,但是考慮到其中可能產生的其他情況,人保財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還明確了幾個例外的情況:
(1)到達被保險人用作分配或分送貨物,或者正常運輸的過程中的儲存的其他儲存處所;
(2)在最后卸貨港全部卸離海船滿60天;
(3)在最后卸貨港全部卸離海船后,開始轉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
簡而言之,當發生非正常運輸結束原保險期間,或卸貨無人儲存或認領滿60天和脫離保險單上所指明的目的地時,保險期間就到達了終點。
2、“延伸”條款和“運輸合同終止條款”。
有時,貨物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脫離正常運輸路線的情形并非是正常的、可控制的,而是由于無法控制的非正常運輸產生的。此時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分兩個部分予以說明:
(1)是否需要增加保費。
基于“延伸”條款本身,本保險是有效的,保險人不能要求被保險人因此加付保費,這是“延伸”條款本身擴展責任之所在。但是,保險人可能會另行的與被保險人進行約定,并將本應屬于“延伸”條款的內容和含義放置在“運輸合同終止條款”之中,即按照保險人的要求同意增加保費,進而使得保險合同可以繼續有效。
但無論是何種情況,編者建議被保險人應該就此項問題與保險人進行充分的協商,明確當發生脫離正常運輸路線的情形時應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增加保費等情況。
(2)是否需要進行必要的通知。
在倫敦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中,“延伸”條款的本意是不需要及時通知保險人的,但是“運輸合同終止條款”則正好相反,要求由于其他原因在運輸條款規定的責任截止期間之前終止的,被保險人應該將情況及時的告知保險人。
編者認為,無論是哪種條款,發生與原來保單中載明的路線和目的地不一致之時,應該要及時的通知保險人,并盡可能協助減少相應損失的發生。未及時進行通知的行為對于被保險人而言是一個不利的舉動,在此編者并不像“延伸”條款本身所做出含義的那樣對這種做法予以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