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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目的港放貨 承運人放貨 承運人放貨給當局的證明標準
- [海事海商]承運人放貨給當局的證明標準2021年10月15日 11:32
- 承運人和托運人在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時,往往不知道目的港的狀況,不了解目的港當局的法律法規。這種情況下,當承運人運送貨物至目的港時,目的港當局時常會發生強制清關后再提貨的要求。承運人不得已將貨物放貨給目的港當局。在當地的收貨人這時就會發現,在其付款贖單后,持正本提單卻無法取貨,而遠在千里之外的托運人有時也會發現,在收貨人未付款贖單的情況下,貨已經被取走的狀況。這時的承運人有可能既會受到來自托運人或是收貨人向其主張的無單放貨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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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物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