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事海商]在船舶碰撞事故中,間接證據可否作為定案的依據?2021年10月29日 14:14
- 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就應該舉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船舶碰撞行為本身不屬于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所規定的特殊類型的侵權行為,而是一般侵權行為,因此在舉證責任的問題上也是遵循著一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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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船舶碰撞后逃逸是否喪失賠償責任限制保護?2021年08月31日 14:52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在船舶碰撞事故中,應綜合考慮事發時的通航環境、船員的良好船藝及船舶技術參數等要素進行全面分析,如果責任船舶在事故發生后船長或當班駕駛人員明知發生碰撞事故而仍然駛離事故現場,突然關閉AIS、VDR等設備,且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行為應認定為逃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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