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事海商]如果卸貨港滯期的原因為碼頭涌浪大、大暴雨等天氣原因,能否認定不可抗力?2021年12月17日 10:29
-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宏觀的來看包括了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要注意區分的是, 不可抗力與自然潮汐變化或者天氣因素是不一樣的。換言之,發生了暴風雨、大風浪不能當然的就認為是存在“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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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航次租船合同的幾個重要的特點是什么2021年12月08日 16:49
-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92條的規定:“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屬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重要一種,貨主往往需要向承運人訂艙或者直接預定整艘船舶,船舶按照計劃的班次和路線由一港駛往另一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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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國際海上集裝箱班輪運輸屬于公共運輸的范疇嗎?2021年12月01日 14:32
- 國際海上集裝箱班輪運輸是否屬于公共運輸的范疇關系于它是否有義務要履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中的“強制締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公共承運人負有強制締約義務,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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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簡述海事執行案件網絡拍賣程序(下)2021年11月25日 15:57
- 自本世紀10年代初,福建省泉州市各級人民法院就開始嘗試使用互聯網對被執行財產進行拍賣,2013年云南省各級法院啟動了網絡司法拍賣,收效甚好。無論是從拍賣標的的數量、成交數量、成交額和溢價率來看,較比傳統的拍賣方式都高出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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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運糾紛律師講解托運人如何履行托運危險品的通知義務?2021年11月19日 14:47
- 關于托運人如何履行托運危險品的通知義務,我國《海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托運人對其托運的危險貨物,應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的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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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在船舶碰撞事故中,間接證據可否作為定案的依據?2021年10月29日 14:14
- 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就應該舉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船舶碰撞行為本身不屬于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所規定的特殊類型的侵權行為,而是一般侵權行為,因此在舉證責任的問題上也是遵循著一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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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海事海商律師
- [物流糾紛]如何判定海運承運人對貨物承擔責任的區間?2021年10月27日 17:02
- 隨著貨代企業提供的服務的類型和范圍越來越廣泛,貨代企業已經逐漸突破了專門從事國際貿易“代理人”的傳統角色,進而向類似無船承運人的角色不斷發展。也正因如此,司法審判領域對于貨代企業法律地位的認定,也因此更傾向于認定貨代企業為承運人。(貨運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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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貨代糾紛
- [海事海商]簡述海事執行案件網絡拍賣程序(上)2021年10月25日 10:46
- 當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海事法院經審核會啟動海事案件執行程序。執行程序會將已經扣押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給付申請人經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合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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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承運人放貨給當局的證明標準2021年10月15日 11:32
- 承運人和托運人在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時,往往不知道目的港的狀況,不了解目的港當局的法律法規。這種情況下,當承運人運送貨物至目的港時,目的港當局時常會發生強制清關后再提貨的要求。承運人不得已將貨物放貨給目的港當局。在當地的收貨人這時就會發現,在其付款贖單后,持正本提單卻無法取貨,而遠在千里之外的托運人有時也會發現,在收貨人未付款贖單的情況下,貨已經被取走的狀況。這時的承運人有可能既會受到來自托運人或是收貨人向其主張的無單放貨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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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物流律師
- [海事海商]船舶設計缺陷是否構成船舶不適航2021年10月12日 14:52
- 在海上運輸過程中,保證船舶適航是承運人應盡的義務,因船舶不適航而導致的貨物損失或者人員傷亡,承運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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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船舶碰撞后逃逸是否喪失賠償責任限制保護?2021年08月31日 14:52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在船舶碰撞事故中,應綜合考慮事發時的通航環境、船員的良好船藝及船舶技術參數等要素進行全面分析,如果責任船舶在事故發生后船長或當班駕駛人員明知發生碰撞事故而仍然駛離事故現場,突然關閉AIS、VDR等設備,且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行為應認定為逃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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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物流律師 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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