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權是債權人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者者第三人在船舶上設立抵押權。依照《物權法》規定,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遵循物權法定的原則,其設立受《物權法》和《海商法》同時調整。依照《海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從此可以看出,船舶作為特殊動產其抵押權的設立并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而是對抗要件。同樣,在建船舶也可以設立抵押權,這是海商法的特別規定。涉外船舶的抵押權設立適用船旗國的法律。
在設立船舶抵押權后,債務人未按約定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依照《海商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依法拍賣船舶,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同一船舶上既有船舶優先權,又被留置,還設立船舶抵押權的,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和船舶抵押權的順序受償。
在抵押權人主張實現抵押權時可以依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提供證明債權的判決書、調解書等,法院經審查后即可裁定準許,若抵押權人提供的不是以上文書,則需要進行確權訴訟。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海事法院對確權訴訟做出的生效法律文書,任何一方不得上訴。
在(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96號大宇造船海洋株式會社訴被告西達克凌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糾紛一案當中,大宇造船與利比里亞JE公司簽訂《船舶建造合同》,JE公司為買方,大宇造船為建造方。履約過程中,買方變更為馬紹爾群島的西象公司,巴拿馬的西達克凌公司作為船舶所有人,并設立船舶抵押權。因西象公司、西達克凌公司未能如約付款大宇造船在英國倫敦提起仲裁申請,裁決西象公司、西達克凌公司履行付款義務580萬美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其船舶抵押權適用巴拿馬法律,且青島海事法院裁定對仲裁裁決予以承認。依據《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一審終審,支持原告訴請。
該起案件是一個典型的在建船舶設立抵押權,并且對涉外仲裁裁決承認,依照船旗國法律認定抵押權效力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