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和航空運輸實際業務領域中,航空貨運合同作為有名合同其形成的是意定之債,又稱之為合同之債,各個國家對合同之債均規定了訴訟時效抗辯權,即“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1987年1月1日我國《民法通則》頒布施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采用的是類似于澳大利亞、加拿大、阿聯酋等國家較短的訴訟時效制度,旨在于敦促債權人快速主張權利。同時世界其他國家則采用的是五至六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旨在于較高程度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2017年10月1日,我國頒布施行《民法總則》,將原有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修改為三年,其三年的訴訟時效與韓國、俄羅斯等國家類似,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趨于穩步發展,法律也開始擴大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2021年1月1日,我國頒布施行《民法典》,我國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關于以上三部法律銜接時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規定。
依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作為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延長。本文僅討論中斷的情形。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制度。通俗的理解為“刷新”即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這里就會出現一個問題,若提起訴訟后,原告又撤訴(包含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在(2020)新民申127號南航新疆分公司與被申請人買買提明·努爾阿布拉、被申請人義烏航空運輸公司、一審被告友合物流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托運人買買提明·努爾阿布拉曾于2013年向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準許買買提明·努爾阿布拉撤訴的裁定。直至2015年1月1月22日預立案,2015年3月9日正式立案,申訴人南航新疆分公司主張托運人起訴后又撤訴的情形不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其訴請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在該類案件中曾出現過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起訴后撤訴,視為沒有起訴,不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另一種是起訴后,起訴狀或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至對方當事人,訴訟時效中斷,否則認定為不中斷;還有一種則認為起訴后撤訴,其主張已表達至人民法院,法律又僅規定起訴之情形,應當視為訴訟時效中斷。
司法實踐當中,除《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以外,起訴后無論是主動撤訴或是按撤訴處理,支持第三種觀點的法院占主流。但這里筆者還是建議通過法定的方式中斷訴訟時效。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中,有留學生9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為工作語言,能夠熟練書寫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夠以英文、法文參與商務談判。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作為物流企業的一站式法律服務供應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協會的法律顧問,460余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團隊業務遍及美國、英國、印度、東南亞、香 港等國家及地區,有著雄厚的法律實力及行業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