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證據既然能夠作為證據使用,身處航空運輸糾紛當事人的托運人、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如何提交電子數據證據呢?法院又會如何認定其證據的真實性從而采納該項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提供視聽資料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例如:手機、平板電腦等。提供電子數據的,應當提供其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例如:微信、QQ聊天記錄的截圖打印件、電子郵件的截圖、海關網站的截圖打印件等。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這就是為什么很多網絡侵權案件,當事人,特別是當事人的律師選擇通過公正機關公正來保存證據。
若對方當事人對視聽資料或是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法院應當釋明其可以對視聽資料或是電子數據申請司法鑒定和勘驗,司法鑒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承擔,當異議成立時,該費用由對方承擔。
舉例說明,日本甲公司向英國乙公司出口一批新能源汽車零部件,合同約定,該筆貨物由甲公司負責運輸,貨物重量2噸,貿易術語DDP,目的地倫敦希斯羅機場。甲公司與南方航空公司簽訂《國際航空運輸合同》,該筆貨物全程由南方航空公司承運。南方航空公司在抵達俄羅斯后,與俄羅斯丙公司簽訂航空運輸合同,由丙公司托運案涉貨物至德國,丙公司抵達德國后與德國丁公司簽訂航空運輸合同,由丁公司負責將貨物運輸至英國倫敦希斯羅機場。后案涉貨物部分損失抵達倫敦希斯羅機場,英國乙公司向日本甲公司索賠,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賠償后,向南方航空公司索賠,南方航空公司追加丙公司、丁公司為被告。在庭審過程中,南方航空公司將記錄貨物裝卸以及離港的全過程監控提交至法院,證明了在其管段貨物包裝與狀態良好。甲公司表示,其提供的監控畫面有明顯剪輯痕跡,出現了音畫不同步的現象。遂申請法院對其提供的視聽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法院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為確實剪輯過。
我們律師團隊認為,若航空運輸糾紛中的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異議成立后,其提供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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