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翟東衛、顏業祺、物流糾紛律師、海事海商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上文提到了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承運人的責任限額,根據航空運輸業的和我國廣袤的領空等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該條確定了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制度。
2006年1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2006年2月2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64號發布,并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 萬元;(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 元;(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 元。該規定歷經16年沿用至今。
關于該規定的詬病自房地產經濟趨于上升趨勢時就越發嚴重,特別是2022年3月21日空難發生后,網民和法律專家對《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的聲討愈演愈烈,雖然《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四條規定了:本規定第三條所確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 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但歷經16年我國民航總局并沒有提出或者制定過新的標準。
由于新聞和媒體的特點,航空貨運航空器的空難很少被報道,由于只有貨物和少量的機組人員損失,該類新聞經常被忽略,但我們可以從涉及旅客的空難可以看出歷次空難確實采用了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制度。
物流糾紛律師認為:一個法律問題要分兩面來看,雖然托運人或者旅客本身對《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提出了不滿,對賠償的上限進行了限制,但對于航空運輸的承運人來講,總體是利好的。無論是國內航空運輸或者國際航空運輸,其賠償額度總有上限可言。值得注意的是,與《海商法》相同,航空運輸法律的承運人依舊是指實際承運人、受雇人和代理人。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主張適用賠償責任限額。若托運人或收貨人為防止航空運輸活動中可能發生的過大的貨物損失,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