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翟東衛、顏業祺、物流糾紛律師、航空運輸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名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版本中做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則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
2010年在2000年版本的基礎上,國際商會修訂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訂的《通則》主要有三大變化:其一,將原來的13個貿易術語減至11個,創設DAT和DAP兩個新術語,取代DAF、DES、DEQ和DDU。由原來的四組術語減為兩組用語,分別是適用于所有運輸方式的用語,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以及適用于水路運輸的用語,包括FAS、FOB、CFR、CIF。其二,要求貨物的買方、賣方和運輸承包商有義務為各方提供相關資訊,知悉涉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能否滿足安檢要求。并增加了貨物買賣雙方同意下,電子文件可取代紙質文件。在《通則》中,不再有“船舷”的概念,在航空領域則不適用。
繼2010版本的《通則》頒布以后,為適應整個國際運輸業的發展,2019年9月國際商會發布《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 新通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其中,適用于所有運輸方式:EXW、FCA、CPT、CIP、DAP、DPU、DDP;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FOB、FAS、CFR、CIF。二者針對航空運輸的最大的變化有以下幾點:1、DPU術語替代DAT術語,運輸終端交貨改為目的地交貨并卸貨。DAT中賣方將貨物從抵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至“運輸終端”即完成交付,“運輸終端”廣泛地定義為任何地點,而不論該地點是否有遮蓋,例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積場或公路、鐵路、空運貨站。DPU更強調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僅僅是“運輸終端”使其更加籠統,符合用戶需求,即用戶可能想在運輸終端以外的場所交付貨物。但若目的地不是運輸終端,賣方需確保其交貨地點可以卸載貨物。2、Incoterms 2020匯總了各條款的費用,使用戶更加直觀的看到采用貿易術語后各項費用的負擔情況,包括保險、運費、報關費用等。3、Incoterms 2020明確了FCA, DAP, DPU以及DDP術語項下當事人可用自己的運輸工具安排運輸。也就是說,在未來民用航空器的普及的情況下,從事實業類的企業可以購買或者租賃民用航空器來自行運輸。4、Incoterms 2020針對CIP和CIF做了區分:CIP需要最低購買Institute Cargo Clause(A) 或類似保險,相當于全險,CIF需要最低購買Institute Cargo Clause(C) 或類似保險,相當于平安險。
綜上所述,Incoterms 2020更加適用于航空貨物運輸業,航空貨運承運人、代理人要著重注意適用所有運輸方式的七個貿易術語,注意區分2010版和2020版本的貿易術語。若采用國際貿易術語,要在合同中或者航空貨運單中注名適用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