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翟東衛、顏業祺、國際物流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航空管制亦稱“飛行管制”,是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頒布的飛行規則,對空中飛行的航空器實施的監督控制和強制性管理的統稱。主要目的是維持飛行秩序,防止航空器互撞和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相撞。
航空管制是世界上各個國家對自有領空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一般都有明確的立法和規定。我國民用航空對領空的使用范圍有明確規定,超過民用航空范圍的空域由我國國防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單位進行管理。
與其相類似的是海上航道管制,目的是維護海上航行秩序,保證艦艇和船舶的航行安全。是提高航運效率,保證航運安全的必要手段。與海上航道管制相比,航空管制現象更加常見,人們在飛機旅行中常常體會到這一點。若航空運輸過程中遇到航空管制時,有極大可能會導致承運人遲延履行交付貨物。那么,承運人可否主張因航空管制導致的遲延履行免責?或者航空管制系第三人導致合同違約,追加第三人承擔責任呢?
在(2016)粵0391民初866號原告聯邦快遞(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邦快遞公司”)訴被告深圳市清河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河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當中,2006年9月13日,聯邦快遞公司與清河公司簽訂《出口快件運費結算協議書》,第1條約定:“甲方(聯邦快遞公司)委托乙方(清河公司)提供出口快件運輸服務。原告的準時送達保證制度寫明,“對聯邦快遞國際優先快遞指定清關代理人服務的托運貨物,如本公司未能達成本上述的送件承諾,則依本公司準時送達保證規定退款。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原告下單,委托原告按照快遞單上的FIRST服務,將被告的貨物于2015年6月1日早上8:00前送到被告客戶。但原告于2015年6月1日9:22才予以送達,被告的客戶因此向被告主張遲延交貨的責任。經確認,原告告知當天因航空管制,飛機未能準時起飛,因此,此次送達延誤并非原告的責任,原告不承擔賠償或償還運費的責任,被告要求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據,但原告客服以無法處理為由未予提供。
法院經審理認為,航空管制系政府行為,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依據《民法典》和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均可因此免責,但聯邦快遞公司在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視為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
綜合案件分析,就航空管制行為而言,確系不可抗力,但我國航空管制會備存記錄,當事人可以向機場或有關部門調取,其不屬于不需要證據證明的事實。作為專業物流律師團隊,律師建議,在航空承運人遇到航空管制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可以第一時間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事后向有關部門申請調取航空管制記錄,以便舉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