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翟東衛、顏業祺、物流糾紛律師、航空運輸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在貨主和收貨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了該批貨物的成交價格,若航空貨運承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全面履行運輸合同,包括貨損、遲延履行等,承運人是否就該批貨物的可成交價格,也就是期待價格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解釋:
在買賣合同中,可成交價格在法律上可以認定為“可期待利益”可得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合同交易中獲得的各種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適當履行后,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利益。在西方國家通常稱為期待利益。中國通常稱為可得利益,有時也稱為可期待利益。航空運輸糾紛律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可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可期待利益是應當支持的。航空運輸糾紛律師
相關案例:
在(2021)粵03民終16466號云翔公司與領創公司航空貨運合同糾紛當中,云翔公司委托徽航公司向云翔公司訂艙,托運800箱一次性防護口罩至美國洛杉磯。雙方約定以航空運輸直飛目的地的方式安排貨物運輸并清關派送。此約定中,承運人負責清關。貨物抵港后,洛杉磯當局對于送到的口罩采取了措施,表示案涉貨物未在美國的FDA備案,因此不能清關只能退回。故領創公司向云翔公司主張按合同價格賠償。
法院認為,案涉口罩未能順利運達是因云翔公司一方的過錯導致在美國無法清關被退回。案涉200件口罩至今仍存放在案外人華悅公司倉庫,距離雙方原先約定的運輸時限已有一年多時間,嚴重影響了口罩的功能和價值,現已難以通過銷售獲利。該損失的發生主要是因為云翔公司在貨物未能清關后遲遲不向領創公司交回貨物所造成。云翔公司應當承擔可期待利益的賠償責任。航空運輸糾紛律師
律師總結;
綜合案件分析,本案發生在2020年4月左右,是世界范圍內爆發新冠疫情的當年。當時口罩緊缺的狀況是眾所周知的。云翔公司在簽訂合同時也明知其承運的貨物是市場上緊缺的口罩。而合同約定的清關義務人也是承運人云翔公司。故法院認定其可以預見遲延履行所應承擔的可期待利益損失,人民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航空運輸糾紛律師
在一般的航空貨運合同中,承運人負責清關是常態,故航空貨運代理人或承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貨物進行審查,并在合同中對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等做出明確的標注,對目的港需要審查的貨物做出特別約定,本著承運人和代理人的行業敏感性和經驗審慎的運輸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