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翟東衛、顏業祺、物流糾紛律師、海事海商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在海事海商審判的過程中,有越來越多的案例涉及到了重復保險的分攤問題,在上一節中我們對重復保險分擔的比例責任原則以及可能產生的追償問題進行了解釋和說明,當下我們結合一個經典案例(取源于上海海事法院服務保障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審判情況通報及典型案例)來考慮:重復保險分攤是否以向責任人主張代位求償為前提?
在忠誠保險公司與史帶保險公司重復保險分攤請求權糾紛案中,阿薩伊公司與原告忠誠保險公司、被告史帶保險公司分別在同期承保了該批貨物的運輸風險,雙方并未就重復保險的通知義務及其相應的后果進行約定。在原告賠付了全部的保險賠償金時,要求被告分攤50%的保險賠償金額被拒,故而訴至人民法院。被告認為,自己沒有受到任何有關的證明資料和拒賠的相關文件。更為重要的是,原告也沒有證明其已經行使了代位求償權。
上海海事法院對被告的這項請求不予支持,他認為只要滿足以下的幾個要件,重復保險分攤就不以向責任人主張代位求償為前提:
(1)主觀要件符合。主觀要件是指原告向被保險人已經作出的賠付必須是合理和謹慎的。這就意味著,原告不能違規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多賠付更多的金額,以主觀損害其他重復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例如,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原告應該給予阿薩伊公司賠付5萬元,但它卻在未審核材料或未謹慎的處理的情況下就給予了賠付,甚至是多賠付更多的款項以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符合。客觀要件主要是針對被告人是否應該賠付被保險人而定的,上海海事法院認為,被告在其保險合同項下對被保險人也負有賠償責任且原告向被保險人作出的賠付解除了被告的賠償責任。因此,原告的分攤請求權是成立的。
除了兩個基礎要件之外,上海海事法院還強調:分攤保險人可以行使針對被保險人的合同抗辯,但與被保險人向其他保險人自由求償的權利沖突的抗辯除外。且重復保險分攤請求權的行使不以行使過代位求償權為前提。如果被告認為自己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合同存在著其他問題或者存在著不予賠付的情形,那么被告可以針對合同發起對被保險人的抗辯或者另行起訴,但是在本案中,如果不存在著相應的問題,僅以沒有行使代位求償權而拒絕分攤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