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翟東衛、顏業祺、國際物流糾紛律師,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歸哪一國法院管轄是無約定下適用沖突規范和準據法的先決條件。若案件訴訟當事人均為《蒙特利爾公約》的締約國。應當適用《蒙特利爾公約》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由原告選擇,向承運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點的法院提起。
國內航空運輸合同糾紛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確定管轄法院。
若原告選擇了一個錯誤的管轄法院而被告沒有提出異議,并且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應訴答辯了,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若本案當事人在判決送達后,發現對自己的結果不利,想通過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方式將判決推到重來又當如何處理?
舉例說明,新時代公司上海分公司與阿聯酋National FZE公司簽訂包機合同,約定National FZE承運新時代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貨物,由上海運至美國芝加哥。新時代公司上海分公司依約向National FZE支付運費后,收到National FZE的通知,稱飛機無法依約運輸貨物。新時代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另尋其他公司運輸產生經濟損失31.80萬元,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National FZE和美國National Group賠償。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沒有發現其沒有管轄權,進而立案并向各方當事人送達了傳票。各方當事人于傳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到達法院,并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結果對美國National Group不利,便在二審提出管轄權異議。
綜合案件分析,首先,管轄權異議的提出要在提交答辯狀期限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次,各方當事人均未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管轄提出異議,并當庭對訴請進行答辯。視為應訴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世界許多國家都有應訴管轄制度,比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只要被告在第一審不提出違反管轄的抗辯而對本案進行辯論或者在辯論準備程序中不提出違反管轄而進行陳述時,法院則擁有管轄權。《德國民訴法》規定:在受訴法院明確告知被告其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被告仍然堅持應訴、接受管轄的,在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應訴管轄的目的在于保持程序穩定的需要和節省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