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貨代企業,運費收入 可以說 是 最主要的利潤來源,所以說更應該關注與運費 相關的法律問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誰來支付運費、怎么支付運費,是一個非常實在和接地氣的問題。運費的支付方式是比較靈活的,既有可能是由托運人來支付,也有可能是由收貨人來支付 ,也就是俗稱的運費預付、到付 。對此,編者有必要系統的來為大家整理一下,并闡述我國《海商法》和《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希冀為同行提供更多的參考和幫助。(貨代運費糾紛)
我國《海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運費支付問題:“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托運人與承運人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此項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據此,運費的支付問題主要是由以下兩個方面構成:
1、由托運人支付運費
正常情況下,運費是由托運人支付,即使約定是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托運人支付運費的義務也并不當然免除。換言之,如果收貨人不支付運費,承運人仍然有權利請求托運人支付相應的運費 ( 如此前所述, 前提是提單沒有流轉到收貨人手中,且收貨人沒有主張過提貨)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三條就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貨代運費糾紛)
在這里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明確,我國《海商法》第六十九條中所提到的托運人并沒有像第四十二條那樣區分兩種不同類別的托運人。
在深圳市華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廣州建悅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上訴案【(2 017 )粵民終1 3 號】中,作為承運人的華運公司認為,應該通過提單樣稿記載載明的托運人及商業發票、裝箱單的出具人來認定誰應該是真正的托運人,在本案中,提單樣稿載明的托運人是薪中諾公司,盡管建悅司通過郵件訂艙、從事委托工作,但 都 不應該 作為 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海事海商律師)
仍然以上一篇文章所提到的【(2017)粵民終13號】案例為說明,
所以
在該
本
案中,薪中諾公司為托運人、建悅公司為委托運輸的實際托運人(發貨人),而華運公司為負責運輸的承運人。此時,合同中往往會約定運費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真正支付運費的人會是薪中諾公司(托運人),而不是建悅公司(實際托運人、發貨人),后者之所以
也
稱之為托運人,往往是因為她會協助妥善包裝和申報貨物、辦理運輸手續,但不承擔支付運費和其他費用的義務。因此,關于運費支付的問題,承運人應該請求托運人履行支付運費的義務,而如果實在
是在
實際托人(發貨人)的工作范疇之內對承運人造成損害的,如瞞報危險品、不妥善包裝等,那么
對
托運人就會按照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的方式予以處理
(即承運人有權選擇托運人或
發貨人任一
方
承擔責任,隨后不能更改
)
??偠灾羞\人要收運費,必須要找對應該承擔運費的人才對,所以在訂立運輸合同的過程中,承托雙方務必要仔細
地
的約定清楚運費的支付主體和支付方式,避免糾紛的產生。(海事海商律師)
2、由收貨人支付運費
相比于前者而言,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比較簡單清晰。一方面,承托雙方可能約定由收貨人支付運費,因為其可能會受到CIF或者CFR的價格的影響,但是這必須要在運輸單證中予以載明,至少要表達出“運費到付”的含義。另一方面,由收貨人支付運費并不以收貨人同意為前提條件,只要通知他即可
一旦收貨人合法取得了提單,并向
承運人主張提貨,那么提單權利義務就由收貨人受讓,那么其也就應當承擔
提單所載“收貨人支付運費”的義務
?;谕羞\人與收貨人之間可能存在的買賣合同關系,如果確實是由收貨人來支付運費的話,一般而言收貨人也會提前知曉和明確的。(海事海商律師)
關于我們
【翟東衛專業物流律師團隊】,是由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翟東衛律師發起創建,自2007年起專注于航空運輸、海事海商案件已有14年,如今已發展成近三十名專業物流律師及相關輔助人員組成的物流專業律師團隊。團隊成員均有著雄厚的法學功底、法律素養以及出色的訴訟技巧,為國內外客戶提供最專業、全面、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翟東衛律師團隊專注于服務國內外物流企業,是各個物流行業協會的高級顧問,百余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團隊每年處理物流相關糾紛百余件,業務遍及美國、加拿大、英國、印度等國家及地區,以優質的法律服務及豐富的本土訴訟經驗贏得物流業界的廣泛贊譽。聯系電話:198 6775 3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