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商法》中設立專門章節來規定海事訴訟時效,其中對于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有著專門性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對此,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請求人申請扣船的,時效自申請扣船之日起中斷。自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關于我國《海商法》中的時效中斷,有以下幾個重要的點予以提示:
1.對于拖欠海運費的時效問題?
實踐中,貨方可能基于資金周轉等多種原因而拖欠船公司海運運費,船公司可能往往會出于與貨方之間較長時間的交易習慣,所以并不總是積極的主張其運費請求權。
有時,船公司自認為已向貨主發過多次傳真、發送電子郵件催要,不存在超過時效的問題,但是單純的發送傳真、電子郵件的行為并不當然的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些律師發現,盡管船方發送了多封催款函件,但是貨方沒有確認其債務的情況下是不構成我國《海商法》中訴訟時效的中斷。在這種情況下,船公司非常有可能喪失勝訴權。
正確的做法是,船公司在發送傳真催促貨主繳納運費時,應要明確貨方已經收到并知悉,貨方收到和知悉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郵件回復、傳真回復、電話、網絡簡訊等方式,船公司應將貨方已經知曉并確認其債務情況的上述若干方式化為證據留存好。
但是這樣往往也不能認定貨方同意履行債務,因為往往貨方會以不是實際貨物所有權人或者自身基于FOB貿易術語等不負有相關的付款義務等原因表明不認可相應費用,這種情況下僅僅確認收到電子郵件也不能構成《海商法》的時效中斷。
2.訴訟主體發生錯誤?
海事請求人在主張自身權利之時,還應當注意要正確的判斷被告主體,即本案的被告是真正的被告,原告不能“告錯人”,否則仍然會發生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
這是因為,雖然原告積極的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卻誤判了訴訟主體,這種情況是不會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但是,如果起訴被駁回或者撤訴,但原告已將請求送達給了正確的義務承擔人,那么在這個過程中只要時效未經過,都仍然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需要特別明確的是,我國《海商法》中的時效中斷次數不受限制,因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時效中斷之后,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該訴訟時效再次中斷,這其中并沒有一個絕對的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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