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翟東衛、顏業祺、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運輸、供應鏈案件17年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為授權代理和意定代理。在委托代理中,委托授權行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進行的,本人的意思是發生委托代理的前提,代理法律關系的產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由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產生代理法律關系,使代理人產生的代理權。
所謂轉委托是受托人把本應由自己親自處理的委托事務交給他人處理的行為。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我國《民法典》第七章第二節詳細的規定了委托代理的法律關系。在航空運輸領域,可以出現很多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貨運代理、訂艙代理、清關代理、收貨人代理等。如何判斷這么多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本文就此進行分析。
舉例說明,以(2020)粵0391民初854號航空運輸合同糾紛案做變形化處理,2018年7月,鴻圖公司委托宏宇貨運公司輸貨物若干,宏宇貨運公司與偌亞奧公司簽訂貨運代理合同,約定就上述貨物運輸,偌亞奧公司向宏宇貨運公司提供國際貨運代理服務,服務的內容包括訂艙和托運。偌亞奧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后,委托甲公司向海南航空公司訂艙,貨物分批達到目的地后,收貨人代理人發現均有不同程度的毀損,收貨人代理人乙公司向宏圖公司索賠,雙方協商未果。
綜合案件分析,案件中按順序出現了鴻圖公司、宏宇貨運公司、偌亞奧公司、甲公司、海南航空公司、乙公司。
作為專業物流律師,我們團隊認為,分析此類案件的原則就是“合同相對性原則”。鴻圖公司委托宏宇貨運公司輸貨物若干,宏宇貨運公司為貨運代理,其代理行為的結果歸結于鴻圖公司;宏宇貨運公司與偌亞奧公司簽訂貨運代理合同,約定就上述貨物運輸,偌亞奧公司向宏宇貨運公司提供國際貨運代理服務,此時的宏宇貨運公司進行了一次轉代理,將委托代理的權限交給了偌亞奧公司;偌亞奧公司接受宏宇貨運公司委托后,委托甲公司向海南航空公司訂艙,偌亞奧公司又將部分權限轉給了甲公司,甲公司此時為訂艙代理;收貨人代理人乙公司向宏圖公司索賠,乙公司代理收貨人向鴻圖公司索賠,其行為的結果歸結于收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