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托運人如何履行托運危險品的通知義務,我國《海商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托運人對其托運的危險貨物,應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shù)囊?guī)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的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關于這個通知義務,編者認為有以下兩個關鍵點:
1、書面提交相應材料
實踐中,有些托運人可能會抗辯認為自己并不知道所運貨物具有危險性,所以希望能夠以“善意”的主觀內(nèi)心來為自身開脫。(海運糾紛律師)
編者認為,托運人即使主觀上沒有認識到所運貨物的危險性,也不能當然的成為免責的依據(jù)。承運人應該遵循危險品海運出口的基本流程,并提交相關的合格文件,例如危險品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包裝技術說明書、海運托書中的各項標志(中英文品名、箱型、危險品級別、編碼、包裝及要求等),這些說明與要求可能會根據(jù)不同國家和地區(qū)法律法規(guī)之間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但是如果托運人不遵循這些流程,以隱瞞貨物屬性為目的瞞交或者少交相關的材料,就會被認定為是未能履行我國《海商法》第六十八條所規(guī)定的義務。(海運糾紛律師)
2、對危險品的屬性認識
在托運人為無船承運人的情況之下,無船承運人會以不知是危險貨物為由而進行抗辯。實踐中,無船承運人也許真的沒有收到貨主給他提交的書面材料,所以他無法去給海運承運人提交相同的材料。在發(fā)生損害之時,他會向海運承運人說:“由于貨主沒給我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所以我無法給你提供相同的材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你想去追責,那就去找貨主吧”。(海運糾紛律師)
對此,編者認為這種抗辯實際并不能獲得足夠的支持和依據(jù)。在“貨主瞞報危險品導致貨損,其貨代是否有責任?”一文中,我們已經(jīng)系統(tǒng)的分析這種情況時各方承擔責任的應有邏輯:“當貨主瞞報了危險品給無船承運人,致使船方發(fā)生損害時,船方可以向無船承運人主張賠償責任,無船承運人賠償之后,可以基于與貨主的運輸合同向貨主予以追償,而不能以自己與貨主的運輸合同去對抗自己與承運人的運輸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無船承運人就不能再以不知道危險品的危險性質為由去對抗海運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了。(海運糾紛律師)
因此,不論是貨主還是從事無船承運業(yè)務的貨代企業(yè),一定要對危險品慎之又慎,貨代企業(yè)在面對某些初次合作或資信不明確的客戶時,尤其是在當下實際承運人加重對于危險品瞞報罰款力度的情況下,一定要謹慎處理,避免因為客戶瞞報貨物導致自己遭受“無妄之災”。(海運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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