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章是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原創作品,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貨代、供應鏈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協會的法律顧問,402余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在有關船舶抵押權的案件中,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可能會就案件的管轄權問題產生爭議。這些爭議的來源在于,當原被告的主要權利義務關系與海事海商并無關系,只是提供擔保的是船舶,那么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是否當然的就此享有管轄權呢?
相關案例:
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申請實現船舶抵押權案【(2014)廈海法民特字第1號】中,廈門海事法院對這一問題給予解答。被告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對此,本案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錯誤,應依法裁定駁回申請或移送惠州縣基層人民法院,并排斥廈門海事法院的管轄權。
這里涉及到了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理解,財產擔保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是否指代的是當地區或縣一級的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是否意味著對中級人民法院的排斥,盡管中級人民法院是該案的第一審法院?
法院說法: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海事法院作為專門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審理涉及海事海商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案件,審級為第一審,對此可以審理該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并沒有排除海事法院的專門管轄,因此,本院受理申請實現船舶抵押權的案件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對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解讀不應該把基層人民法院完全等同于區、縣一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雖然為中級人民法院,但是對于海事海商案件來說它的審級是第一審,也可以認為是基層人民法院。對于這細節的差別,應該提請實務人士注意。因此,申請實現船舶抵押權的案件,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享有管轄權。
律師團隊: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是由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翟東衛律師發起創建,自2007年起專注于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貨代、供應鏈案件已有 15年,現由30多名專業 物流律師及相關輔助人員組成。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中,有留學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為工作語言,能夠熟練 書寫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夠以英文、法文參與商務談判。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作為物流企業的一站式法律服務供應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協會的法律顧問,402余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團隊業務遍及美國、英國、印度、東南亞、香 港等國家及地區,有著雄厚的法律實力及行業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