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中,有時候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會產(chǎn)生工作上的糾紛,尤其是在海上運輸合同中,委托人很可能因自己沒有取得相應(yīng)的提單而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quán),進而會要求貨代承擔相應(yīng)的賠償責任。(海事海商律師)
比如在無錫大華制衣有限公司訴丹馬士環(huán)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中【(2012)滬高民四(海)終字第159號】,原告無錫大華制衣有限公司就訴稱,被告作為貨運代理人,在履行貨運代理合同中存在過錯,導致原告失去對貨物的控制并因此遭受損失。為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貨損、運雜費損失及利息。(海事海商律師)
盡管原告在這個案件中并沒有勝訴,但是至少他在訴求中表述的有一項是正確的,那就是這里的關(guān)鍵在于貨代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委托人(本案中就是實際托運人)以未取得提單為理由進而認為是貨代的過錯,那么海事海商律師在此就盡可能的歸納一些實際的處事做法進而對這里面的“過錯”進行梳理和分析:
1、過分的依賴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如此前所述的FCR(或其他票據(jù)類文件)。
實務(wù)中,有時候委托人基于自身的認識水平或客觀原因,不去要求簽發(fā)提單,而是看到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或其他票據(jù)類文件)就安然自得,認為這就可以代表貨物物權(quán)憑證、代表了提單、甚至還要代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在本案中,如果委托人疏于或懈怠于主張請求交付單證,那么對未來失去貨物控制肯定是要擔有一定的責任。相對應(yīng)的,如果貨代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但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避免向委托人披露相應(yīng)的“利害”,可能會被視為有過錯。(海事海商律師)
2、過分的依賴交易習慣。
實務(wù)中,有時候承運人會基于諸多考量(比如怕麻煩、擔心可能會有時間成本等)原因把放棄索要提單當作交易慣例,這種做法是有一定的風險性的,一旦貨物失去控制,很難以存在這項交易習慣為由去對抗我國《海商法》中第四章的相關(guān)要求進而主張相應(yīng)的貨物權(quán)利。因此,如果過分的依賴不靠譜的交易習慣,無論是委托人還是貨代,自身都是會有一定過錯的。(海事海商律師)
3、對提單信息把握不準。
有些委托人和貨代不去審查和確認提單記載的信息,草草了事,甚至也不會發(fā)送記載貨運信息的委托書等等。這些做法都是危險的,委托人和貨代之間會就相應(yīng)的事務(wù)在代理合同中進行約定,而未完成相應(yīng)約定的一方主體很可能就會被視為是存在過錯。(海事海商律師)
上述三種存在過錯的做法都是可能會導致托運人(委托人)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quán),具體究竟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還要視具體的合同和實際的情形予以認定和處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前述案件為例,實際托運人遭受損失的原因系因無法使用FCR進行信用證結(jié)匯,而涉案信用證很明確的說明僅接受清潔提單,不難看出,該損失的重要原因就是實際托運人混淆了FCR與提單的性質(zhì)和作用而導致的,同時這也導致了實際托運人怠于索要正本提單進而形成了連鎖反應(yīng),最終導致無法結(jié)匯成功。(海事海商律師)
這個案例以實際托運人慘痛的損失告誡所有對外貿(mào)易企業(yè),一定要重視提單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的作用,也要積極行使自身權(quán)利。但相應(yīng)的,作為實際承運人的企業(yè),其怠于履行簽發(fā)提單義務(wù)的行為也有待探討。(海事海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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