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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應該遵循什么樣的一個原則,是解決因船舶碰撞而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失之時所面臨的關鍵性問題。我國《海商法》之中并沒有對這一原則進行系統的鋪展和陳述。根據國內外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際公約的精神,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原則之一即是直接損失賠償原則:
所謂直接損失賠償原則,是指侵害人應該對受害方因船舶碰撞所產生的直接損失負賠償責任,直接損害賠償原則在《1985年碰撞損害公約》第五條中有著明確的體現。根據第五條的規定:“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碰撞直接造成的損害方可追償”。這里的最關鍵問題在于如何確定是“直接損失”。
海事海商律師認為,把握住“直接損失”需要掌握住以下三個關鍵字眼:直接、立即、可預見.
1、直接。所謂直接,是說損失必須是由于碰撞直接導致的,那些跟碰撞行為之間毫無因果關系的緣由所產生的損失不能因此而獲得賠償;直接損失主要強調的是碰撞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或者損失是不是由碰撞而直接(大概率)導致的,否則就無需賠償。
2、立即。所謂立即,是指損失必須是因為碰撞行為所發生的即刻的后果,受損方因船舶碰撞而產生的損失有時不是即刻的,例如,因碰撞而耽擱在途中或處理糾紛過程時所導致的產品行市下跌或者因處理船舶碰撞事故而失去了某個重要的投資或經營機會,這些差價損失不是立即的,因此往往難以進行索賠。立即產生的后果包括了碰撞產生的船貨損失、人員傷亡、修理救助、拖航、打撈費等相應的損失,而上述提到的機會損失以及相應的抽象性損失是不予考慮的;
3、可預見。所謂可預見,是損害的發生必須是可以合理預見的后果。“可預見”本身與“立即”是相對應的,例如因船舶碰撞導致運費損失、船舶碰撞使船舶沉沒之后,漁船無法出售同等品質的活魚而產生的生產損失等等,這些損失與“機會損失”或稱“契機損失”是相區別的,而是實在的利益喪失。因此,這部分損失作為可以預見的損失應當要由船舶碰撞責任承擔一方負賠償責任。
對于產生直接損失,如果在可以恢復原狀的情形下,負有責任一方應盡可能的恢復原狀,并盡力的采取救助措施保障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對此,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中也有著直接和明確的體現。除此之外,《1985年碰撞損害公約》第三條也強調了恢復原狀的重要性,這一措施值得實務界予以關注和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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